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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曹我2041年进入无锡市,在有限公司工作。去年2017年4月在工作中受伤,职场报告了工伤事故,发生了十级障碍,公司一点也没有赔偿。这公平吗?工伤事故赔偿了3万人以上,我自费的8千人以上。公司不应该赔偿我。a你好,曹我2041年进入无锡市,在有限公司工作。去年2017年4月在工作中受伤,职场报告了工伤事故,发生了十级障碍,公司一点也没有赔偿。这公平吗?工伤事故赔偿了3万人以上,我自费的8千人以上。公司不

工伤赔偿 2021-01-16 0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目前工伤新的认定方案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有不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才能算工伤。医疗费部分工伤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四十二条规定及医疗费用已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不能再报销医疗费。如果发生评残,可以同时得到补偿。
  • 公司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时的相关费用是由社保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和商业保险公司没关系(当然社保基金是否有保险公司参与这个国家社保基金管理的事情和我们无关),企业是否还要支付或赔偿给员工的其他费用你可以参考一下社保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你个人或者你的单位为你另外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并且有意外伤害或医疗保障,那么保险公司也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你报销或给付相关的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的商业保险公司也要支付赔偿金和社保工伤保险以及单位所应支付赔偿金不冲突,但是对于医疗住院等费用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应该先报社保,社保不能够支付的再到保险公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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