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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异地房子没经过我授权,由于当地动迁哥哥私自把房孑拆迁款占为己有。哥己经80多岁,法院能执行吗

拆迁补偿 2021-01-16 1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房屋征收是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但你这份委托书包含的内容较多,虽然涉及房屋征收,但就房屋征收的委托权限没有明确,是属于一般代理还是全权委托特别授权必须交待清楚。征收部门慎重处理还是合理的。
    你可以就房屋征收事宜重新专项委托,明确委托权限,包括代为确认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结算安置由谁负责处理都要明确,受委托人重新在委托书上签名接受委托,重新公证才行。
    不能因为你在国外就能简单化处理并不十分明确委托事宜,防止产生法律纠纷。
    征收过程中对由于产权人不到场不能签订协议政府可以对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并保全拆除的,你对补偿决定不服也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时你也可委托他人代理的
  • 动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要看待售的安置房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房屋。如果该房屋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房屋,或者虽属于第一种房屋但是禁止交易的期限已经届满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可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一样进行买卖。
    而对于第一类且限制转让期未界满的房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不过由于安置房价格相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所以,尽管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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