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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09.10.19日在义乌铭泰进出口公司上班,之前谈好是底薪1000/月,公司不包吃有300/月的生活补助,另外在加提成,他们是10号发工资,11.19日他也没有跟我提工资,我以为他们忙,也没有问,然后等到12.19日我有事要辞职,他也同意19号辞职(之前有跟他提过19号离职)。但是工资上他说两个月只给我1000,他说我没有做出业绩来。我们面试的时候谈也说过,有时候业务量会多有时候少。但是她就以为我一直要做到2000利润以上,现在他给我1000,还说底薪和生活补助都在提成里面。业务界大家都很清楚底薪是底薪,提成是提成,还有生活补助,根本跟提成扯不到一块去。我之前给他打了几次电话,也跟老板面谈过,但是都没有结果,他都只肯拿一千,我有到劳动监察队去写了一份表格,问他什么他们都说到时候电话通知, 几天过去了还是没电话,我应该怎样拿到自己应该得到都工资和生活补助,还有就是我可不可以要求他付双倍工资,我在他那里工作了2个月但是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有公司都名片,可以作为证据么??名片上面没有印我都电话和姓名,只是公司抬头,这个名片可以拿来当就职证据么??

合同纠纷 2018-10-01 1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情况(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内):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三)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的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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