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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某公司上班2年多,第一年上了半年班老板才跟我们签了合同,合同有效期是一年(合同签的是2500的工薪标准,实际发下来从3000~5000不等,每个人工资不同,老板说这样为了让我们能拿多点,他也可以少缴税)。与2011年3月31到期截至。合同期满之后,我们同事几个想走,但是老板想把我们留下来,说给我们加薪,并承诺(口头)保证我们的年薪能拿到多少多少。看着当时公司的业务量还不错,我们就继续在这个工作做了下来。考虑到保障问题,我们找老板谈续签合同的事情,但是老板一拖再拖,说合同不是问题,反正保证我们能拿多少多少钱,保证不亏待我们。于是一拖便是一年。去年一年,年底最后一天发的奖金,也就是1月23号发的。我们几乎所有人的收入都比老板承诺的要少1/3~1/2。因为老板一直没有跟我们续签合同,像这种情况,我们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得到赔偿呢?劳动关系我们有很多可以证明,比如我们每次做完设计都有出方案册子,上面有我们的签名,公司有打卡机,我们每天都在打卡,还有公司也给我们办了社保,当然都是以最低标准在缴纳

仲裁 2018-10-01 1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一、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即为该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是否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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