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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来到现在的工作单位,通过面试合格被本单位留用,当时规定的试用期是1年,并且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有岗前培训时间,还写了签订协议时我自愿交纳了500元违约金及违约责任及工资待遇,一年后我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已经在单位工作了4年了,协议上写500元违约金(没有押金单)可以退还吗?

合同纠纷 2018-10-01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四种情况: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交违约金;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但不交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又不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对方属于公司,其行为属于用工,不能用劳务合同隐藏实质的法律关系,你们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这种说法不会,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诉解决。
    3、公司的培训属于普通培训行为,不是针对某个学员进行的专项培训,公司应该支付培训费,你们在离职时无须支付违约金。
    4、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学院依法获得证书的权利,是无效的。
    5、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你们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你们一个月的工资。
  •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
    (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1983 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押金担保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但全国人大通过并于95年1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第四节“房屋租赁”中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原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押金担保。
    因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推论。
    (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 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不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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