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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进入一家单位,培训了一周后开始正式上岗,我记忆中是有签试用期合同的,但由于当时我签了,合同没盖章,并没有给我一份,现在由于我生病(请假了一个月),公司没有对我转正的意向,我想拿回试用期合同,公司也不给,只给了一张培训协议,说没签什么合同,我该怎么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没有合同,我怕有理也说不清啊?盼复,谢谢

仲裁 2018-10-01 2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根据公司用工情况,大多数企业为员工安排的试用在2-6个月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接踵而至,当然前提条件是员工一方首先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注;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后续的文章中安排),如果员工能够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供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并被支持,作为用人单位,公司首先要承担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第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第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因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因此需要为员工的工伤待遇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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