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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要回老家所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老板以缺人的理由不让走,我被逼无奈开始罢工后老板要我以书面报告和提前辞职的方式向她辞职可我已经在1月的时候就已经提出过要辞职了我说只做到2月底可到2月底老板没反应后又一次提出辞职老板不答应后我就开始罢工我想问下我这总情况能不能及辞及走(我们公司没个月18号发上个月的工资我这种情况能领得到工资和能退回的押金吗?)这是老板给我发的信息(我说过辞职必须有书面报告,辞职也必须提前申请!劳动法也有规定必须提前辞职啊,如果及辞及走扣半个月工资。你如果无辜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三天自动离职是没有工资的,你可以去查劳动法。我从不逼员工强行做工我也会依法办事!)她说的是劳动法的规定可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啊主要是我能不能及辞及走啊

劳动纠纷 2018-10-01 2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其次,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关于罚款的合法性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认可罚款合法的。最后,这一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出勤一天只发放一份工资,旷工一天却要扣去三份工资,劳动者不能信服。
  • 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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