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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单位工作了6年,都有签订工作合同,但今年单位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聘,上次您的答复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聘是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从2008年1月份起给予每年1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之前的年限,根据当时的规定,单位可以不予补偿。但根据新合同法规定之前的年限按当时的规定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要补偿,但是您说当时的规定却是不予补偿,这不明显矛盾了吗?真是想不明白。

合同纠纷 2018-10-01 23: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中,怎么确立基本工资:一般的劳动合同不会明确写明工资的,但是在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方面会写明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或者按照岗位说明执行这样如果工资有变化就不用修改劳动合同。
    参考文件:一般的公司薪酬组成是--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记住岗位工资一般不要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你就好控制它的绩效工资了假如这个人工作态度等不太好这样绩效考核分数就会降低假如不想要这个人了那么可以在绩效工资做文章还有你员工的考勤也可以纳入绩效工资也可以单独出来弄个奖金也可以加入工龄工资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奖金
  •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如下: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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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聘是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从2008年1月份起给予每年1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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