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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亲戚开的公司,我自2010年年底到公司,至2014年1月底离职。原因是其一直许诺了3年要给我的分红没有兑现,13年年底的业绩奖金还少发了一半。至今有不到1万元的提成为支付。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一开始是公司周转不开,现在又说我当初的业务有好多错误,找问题一直找了8个月还没有结果。这近1万的提成不说给也不说不给。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自己得钱。还有这3年多公司一直没给过年假,社保也是2013年才给上,合同也是2013年才补签,之前未跟我签过合同(不与员工签合同和上社保应该受处罚和给员工补偿吧。)现在我需要搜集什么证据才能要回这些应得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0-01 2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员工与单位劳动合同续签问题,应该在合同截止日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最迟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一个月的,中间这部分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 你好!
    1.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为1年;
    2.对方要求你赔偿,需要举证是你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员工离职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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