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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上海某企业新招用的大学生。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担任企业产品的工艺设计工作,合同期二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在担任辅助工作期间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受到企业的嘉奖。三个月试用期过后,李先生被安排到正式设计岗位工作。半年后的某一天,李先生受到家中来电,称其父患病,希望李先生能去看望。李先生为尽孝心,决定请假前往。于是,他向企业请了三个月的探亲假,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李先生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李先生的请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时返回履行合同。三个月后,李先生家乡致电企业,称其亲属尚未痊愈,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希望李先生尽快回来。又一个月后,李先生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但是被告知企业为正常经营已另用他人顶替李先生工作,请李先生另谋高就,同时交给李先生一张终止合同的通知。李先生认为双方合同期末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思考:如果这个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8-10-02 0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能将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的50%发放于劳动者,不得低于同岗位的最低工资和合同签订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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