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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地面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 2021-01-20 1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4,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标准如下: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你好!欢迎你的友好咨询!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欢迎随时沟通!
  • 1,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4,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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