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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会所工作,签定了劳动合同。工作满十五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12个小时,可以拿到基本工资。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算加班,工资算法是基本工资  除21。75  除8  为每小时加班工资。再乘总加班时间。公司每月在我工资中扣除310元,为我交社保。公司规定每年《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天》超过12天,《社保》自己交一个月。并取消年终奖。请问;这项规定符合劳动法吗?

劳动纠纷 2018-10-02 0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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