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7年11月办的结婚证。2007年7月办理的买房合同,首付8万,总价26万,签的是老公名字。《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是2007年11月30日办,是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和收入证明以公积金形式借款。 请问能否申请夫妻共同财产公证? 他的工资每月2000多,有存折为证,我工资每月1千。除此之外夫家再无任何财产。 现在2009年6月我已怀孕7月,丈夫在外赌博欠债6万,要求我娘家偿还债务(好象不符合婚姻法)。《准生证》已办,预产期是8月30。

离婚 2018-06-29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结婚登记以后共同清偿贷款的数额,依法应当所有夫妻共同支付,在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但是,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女方可以多分一些。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进行财产公证,需夫妻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及双方对相关财产归属约定的书面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当然也可以通过律师起草、制作相关财产约定的协议,并依法进行律师见证。按公证,该归谁就归谁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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