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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电脑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因为一些事,我辞职,可在辞职的时候遇到了麻烦。老板想坑我。第一,8月份,店里有台电脑,主板上USB数据线插错了,客户回去用的时候烧了两个U盘,结果是老板赔的,我怎么想都不觉得那是我插错的,当时老板说不计较了,可现在我辞职了,给我算到工资里了。第二,上个月,我骑的电动车不小心倒了,砸到了老板的大众朗逸轿车当时老板说算了,没想到现在辞职以后老板说要我去修车。第三,这个月老板说我迟到6次,等于是把我开除,这个月不给我工资。我在这里做了4个月,每个月都有200元的押金,现在一共压我800快。

合同纠纷 2018-10-02 1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1、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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