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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设计诈骗我几十万,我报案。我对闸北的公安不立案不服,法制办也建议我上检察院复议。检察院4个月就做了一次笔录,现在说对方没犯罪。我问理由,检查院说对方现金还我了,我真佩服办案员,这个也信。  我想问的事:检查院的答复函是否为最终决定,我觉得不公如何解决?

案件执行 2018-10-02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诈骗数额标准的确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向犯罪嫌疑人作案地点所在的区县级及以下级别的公安机关报案。向公安机关说明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线索。如果有证据,提供证据,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如没有证据,可以不提供证据。
    一、关于报案管辖地的举例说明:n假如诈骗人是在郑州市二七区实施的诈骗,需要向二七区公安局报案,或者向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事发地管辖区内的派出所报案。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权的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
  • 可以投诉到当地检察院,应当立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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