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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我厂准备开一个塑胶啤机厂,当时准备聘用黄作全为本厂师傅,在厂未开业时,他承担了此厂部分的装修,在此期间,他利用此机会把厂两台已买回的机器和一些设备价值20多万,在我们不知情的状况下把机器给偷走了,当时我们报案了。公安也立案调查。在2011年11月全国清网活动中此人被抓,当时以盗窃案立案的,后送到检察院,他们说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最后法院判刑为一年零八个月。

综合法律 2018-10-02 1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所以由此可知,重婚罪属于可公诉和自诉案件。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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