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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工作了8个月(2011.06.08—2012.01.31),试用期2个月,到第3个月时,也没说签合同入保险,工作期间多次要求签合同入保险都被推辞,到今年2月突然说辞退我,没有上保险,也没签过正式合同,发工资也没有工资条,能仲裁吗?仲裁的话能得到多少补偿?补偿是从第2个月到第8个月双倍工资,补交保险,加一个月工资吗,还有4个月让我干文员工作每月加200,也没加,我应得怎么补偿,恳请律师指点,谢谢。(从第2个月到第八月工资有时2000,有时2300,有时2500)

仲裁 2018-10-02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是有工资的,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条款如下: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没有辞职,直接走人的,是有工资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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