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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从公司辞职,十月份走的,当月做了8天,后来直接递了报告就走了,现在公司要我退回10月为我缴纳的保费,但是我咨询过律师了,说是不必退,可原公司一直纠缠这方面,我的保险卡都还没给我。后来也问了专业意见,我10年8月入职,11年10月离职,按规定入职当天公司就要为我缴纳保费,但是老板说是签合同才算,我是11年3月签的合同,11年6月才开始缴纳,我知道严重违法了,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我不想走到这一步,和他们好好协商,我只要保险卡了,其他费用我不要了,但是公司一定要我退还,我十月份又不是一天没上班。公司一直拿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压我,我是做房产的,说我走时没办交接,但是我的所有客户资源都在本子上,售楼处的经理也知道客户的情况。包括后来有客户打我电话,我都说我调离别的部门了,没说离职,其他同事打我电话询问客户情况,我都一一告诉了他们。现在公司准备以没办理好交接来找我麻烦,还说如果告上仲裁,硬碰硬,他就给我一份开除报告,不是自动解除合约报告。我如果以仲裁的方式和他们解决,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仲裁 2018-10-02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关于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离职是由员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与办理离职手续不是一个概念,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于其第二次就业的时候,供新用人单位审查。   有的员工离职,需要原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那么用人单位有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但是,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对于超过规定的旷工时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离职程序的管理,即规定离职程序。
    按照离职程序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没有按照离职程序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违纪处理。对于离职员工用人单位最忌讳的就是不予处理,即员工不找我,我也不找员工,这样的管理方式是有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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