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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与公司签订两年合同,其中两个月试用期,担任公司一门店店长工作。5月3日突然找我谈话,说门店销售状况不好,要减少人员,动员我写辞职报告。我拒绝了,然后人事又拿出一张“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叫我签字。我拒绝签字,今天我收到公司人事寄给我的挂号信,就是我拒签的那份合同终止通知书。理由是“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说我4月份未完成门店销售指标。这点在签合同时没有给我明示过要作为试用期是否合格的标准,入司以来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对我有过考核。请问我可以继续拒签这份通知书吗?

合同纠纷 2018-10-02 12: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即可,只要公司不能拿出证据指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已经产生的工资。
  • 没签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是试用期则可以在提前三日提出辞职,如果实在正式期内,则应当提前一个月来进行辞职的提出。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辞职,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还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还在试用期被解雇的,这种情况单位必须给你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就解除合同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让其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你上班期间的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劳动者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可以去社保局投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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