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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进企业上班到2009年8月10号被解聘,劳动合同只签2008年1月1号到2008年12月31号失业保险只交了2008年2月到2009年7月,社保只交2007年7月到2009年7月,同时2009年8月的社保和医保也没给交,2009年1月到2009年8月11号解聘都没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8月我上了10天班,公司也没给我交社保医保。公司单方解聘终止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只提前8天电话通知。我该如何维权

保险纠纷 2018-10-02 1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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