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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区**工厂员工。2011年5月公司组织出外旅游活动。这活动公司是以出外开会形式组织,说不去者必须请假。当天我去了,就在**旅游点玩漂流活动中,将自己的腰弄成了骨折。后公司安排人员将我本人送回广州**医院。但公司没付任何费用。后医院告知必须在三日内交35000,不然不给做手术。由于我本人没有这么多钱,我妻子情急之下去公司找领导,冲领导发火,领带才将钱送到了医院,并写下一张欠条让我签收。出院后,公司只给报销了医疗费,给了本人半年的带薪病假。至今公司一直追我还钱。并威胁我如不还钱,就别想在公司呆。我的合同期还有一年多。估计一年多以后公司也不会再同我续签合同了。(因这中间公司找我谈过很多次,我说如同我变更劳动合同,改成终身合同,我就马上还公司钱,但公司合同没法改)我在**公司工作了八年。08年后签过两次合同。对于我这个事故,我知道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时间,而现在马上就快一年了。我该怎么办呢?公司总说它没什么责任。也不应该赔我钱。

合同纠纷 2018-10-02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索赔,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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