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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三名未成年男孩(未满16周岁)与一女孩(差三个月满14周岁)发生了性关系,其中一名仅发生了口交,半月内共发生了三次,第三次女孩主动去的。女孩未报案,一年后,被别人举报。现案件移到法院,公诉将以强奸罪(轮奸情节)起诉。而11年12月26 日,又有三名成年人(22-25岁)被抓,也是和这名女孩发生性关系。经过了解,该女孩和在校生及成年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已经有两批被抓,性生活泛滥,可是,法院却以强奸罪判处,请问:孩子是未成年人,能否判缓?急!

刑事辩护 2018-10-02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满十四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提供特殊的保护,即无论其是否愿意,只要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即构成强奸,且从重处罚。强奸未成年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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