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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从事行政主管,因公司一直没有给办理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于上班5个月后辞职。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只是提前了3天,公司不签我的离职报告,也不与我办理交接,我于3天后自动离职。我走的时候老板说没有我的当月工资。于是我申请劳动仲裁。现在仲裁委开庭时公司说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是我的职责,是我工作没有做好,不签合同和不办社保不是公司的责任。可问题是公司不想办,也没有给我安排这样的工作,现在都推到我的身上。审判庭仲裁员也跟我说这样对我很不利。我的岗位职责决定了我很可能拿不到二倍工资。可我只是行政,不负责签合同办社保。再说全公司都没有签合同办社保,这不是我一个人能决定的,是老板不办。难道就因为我是行政岗位,就没有申请二倍工资的权利了吗?现在我已离职4个月了,公司照样没跟员工签合同办社保,这就说明是老板不愿办的问题,而不是我的问题。如果仲裁不支持我的二倍工资请求,我上诉的话,有没有胜诉呢?

仲裁 2018-10-02 1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1、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书面辞职,如果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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