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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情况如下:我于2011年11月30日入职某酒店,试用期三个月,2011年12月28日因接受不了工作时间安排,向部门经理提出辞职,当时其应允让我在2012年1月15日辞职,但2012年1月8日时,以部门工作需要为由,在部门例会上与各部门负责人一起求我留到2012年1月28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留了下来。但是在2012年1月23日却被告知不能离职,且本部门主管说酒店在12月已经下文称12月至2月期间不接受离职申请。因与部门经理沟通未果,我于2012年1月28日自动离职。现酒店告知我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8日的工资将不予发放,连同夜班补贴一共1900元左右。请问我能怎样拿回我的这部分工资呢?(入职时发了一本员工手册,上面有一个条款:员工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且酒店不予发放工资及任何补偿。请问该条款是否违法?)

合同纠纷 2018-10-02 13: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 试用期在我国法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可以约定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即可。
  •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内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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