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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7月份到甲公司上班,2006年7月被派往Y城乙公司负责该公司(工厂)的财务管理工作。但公积金和保险一直在甲公司缴纳直到2010年为止(但工资在乙公司发放,合同也是与甲公司签订),而且是每次都是签订一年合同。2011年公积金和保险被转到Y城市乙公司缴纳。并且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即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份)。 1月20日,宣布公司一份通告,大体意思是:经过公司管理人员商议,免除我在公司的财务部长的职务,并且要求马上交接工作。(通告上没有说任何理由),而且单位还交给我一份离职申请要求我自动填写自动离职申请表。春节之后,我电话通知了公司现任部门管理人员,说自己请假一个月。这中间曾经有公司行政部门人员打电话催我赶紧自动离职,我没有答应。第二次又打电话通知我去公司参加再就职培训,我要求公司给我提供培训内容并写明培训时间,并发邮件给我,但我没有收到邮件。春节之后我我没上班但是我打电话通知了公司现任部门管理人员,说自己请假一个月。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否得到6个月的劳动补偿?

离婚 2018-10-02 13: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或被辞退,工资应该结算到工作的最后1天。并且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 员工马上辞职,如果单位批注的话,可以要求尽快结清工资,一般申请辞职之后根据单位安排离职的话,在离职当天就要结清工资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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