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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二月进了本市某一企业,3月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截止2005年3月31日,2005年,因爱人调往其他区县工作,为了不致两地分居,2月我向企业领导说明合同到期后我不再续签合同,领导也同意,让我工作到2005年3月31日止,并招聘了一个新员工作我的徒弟,以弥补我走后岗位缺人,于是我尽心尽力的带徒弟,到今天,当我做完今天的工作办理好所有移交事项后,企业却没依照有关法律支付我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而本企业其他辞职的员工都有补偿金,企业不支付我补偿金的理由是:企业按国家法律规定有给我缴纳养老保险,而其他有补偿金的辞职员工企业没有缴纳养保险,请问企业样做合法吗?我应不应该向企业索取补偿金

保险纠纷 2018-10-02 15: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绝续签(即强制赶人)。但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在0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是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容提供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一个内将劳动合同提供给劳动者一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签后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一份给自己,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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