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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10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7月25日-8月16日我在该单位上班,进入公司时我与该单位约定无试用期,但签订合同书时不仅有试用期,还不包括7月25日-8月16日期间,并且合同内容完全由单位拟定,签约时对维护责任人不在由委托人代办,原本不愿签,但单位压力下签订,社会保险缴纳10月11月,其他未缴纳,11月28日单位领导通知解除合同,可要我写辞职报告,我未写,后停止上班,请问律师,该单位有何违法之处,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纠纷 2018-10-02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过了试用期的,那么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离开公司。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1.单位可以依法解雇职工,但是有法定条件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雇。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如果你没有出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公司证明不了你不胜任工作,是不能解雇你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4.不符合上述条件单位辞退你,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5.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6.劳动纠纷,可以投诉举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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