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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江苏泰州姜堰的一名求助者,在2002年7月进入我市一家事业单位,当时是临时工,在单位至今(2012年)已经工作了近10年了,这期间单位陆续与我们签了两次合同,(2008年签了一次,2010年签了一次),由于目前大的形势所逼,单位从2007年10月之后为我们缴纳了五险,未缴纳一金,目前我们拿的工资是姜堰的最低标准(930元/月),个人社保扣除的是姜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即:个人缴纳近200元/月左右),2007年10月前只帮我们补缴了单位应缴的这部分养老,个人的自己补缴(前提是:双方愿意缴的基础上)。目前(2012年3月份)单位正准备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务派谴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所以我很纠结,有几个问题想咨询律师:1、单位如果和我转签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补偿我损失,应补偿哪些损失?2、我和新的派谴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单位和我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恳请律师在百忙之中能尽快给我来电(信)指导,谢谢为感!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到当地的社会管理中心进行补交申请
    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交的,所谓的补交,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另外如果是补交,滞纳金是一定会有的,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个人,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和医 保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
    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提出申请即可。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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