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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医药销售的,2007年11月底直接当正式工招进公司上班的,于2009年9月27日离职。之间公司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中途因为待遇问题我提出过几次辞职,但因为当时我们部门不好招人,每次招来不到一两天人就走了,所以公司没答应。但就在09年9月初的时候,部门经理突然找我谈话说因为我业务能力问题公司有辞退我的意思,叫我做好交接准备,说后面会给我相应补偿。就在9月20号左右公司就招来一个人了,于是开始交接。在27号,公司又叫我自己填了一张辞职申请表。另外在09年3月左右公司开始给员工买保险(如果答应买保险:我们销售部门是根据任务买的,达标了公司就交300多,自己交差不多200,没达标就全部由自己交。不买保险的,公司就在达标的情况下直接发200补助)。我们因为销售每月不稳定不敢买就选择了不买,但公司就要求我们写了一个说明(说因为个人原因选择补助)。就因为这样我们也没签合同,因为规定签合同了一定买保险。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合同的,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 您好,您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即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你又没有签订合同的话,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您可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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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者辞职的,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方才可以离开,劳动者不必对企业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一般需要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给予(干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半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标准按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有需要,具体可电话联系本律师提供进一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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