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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明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聘用,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合同期为3年.2006年底,明在合同期尚有半年的情况下决定离职.同年12月13日,该公司作出同意解除与明劳动合同的决定,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2月23日.并于2007年1月9日支付明2006年12月的工资.2007年2月6日,明通过电子邮件与该公司联系,询问在职期间的奖金问题,负责人在2007年2月7日回邮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她已经离职.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当年的年终奖分4年兑现,若员工离职,未兑现完的年终奖将不再兑现\"因此,明到该公司工作至辞职,第一年的年终奖尚未能全部领取,其中2003年至2005年度累计留存在公司的奖金为8000余元,2006年度未领取的年终奖为6000余元.索要奖金遭到明确拒绝后,明于2007年4月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定明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明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兑现拖欠的1.4万余元奖金.1\"申诉超过仲裁时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这样的方式是否合法?而明最终能否成功的得到1.4万元奖金。

仲裁 2018-10-02 1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辞职是可以有工资的,劳动者辞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劳动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但无须申请。
    如果是在试用期,则三天内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法律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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