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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8月17日向公司提出口头辞职申请公司答应我一个月后可以走,本人与次9月17日离职到期,去接算工资时,老板说同月底来拿工资,月底我去没有工资拿,老板说要过节回来才有工资发,因为要过“10.1”本人向老板拿了500元过节,到本月中旬本人打电话问他,他说公司还没有钱,先给我发一点,其余月底给我发,于是我就没有要,我说等到月底再过去全部拿好了。到月底我去公司老板有说过几天才有钱,于是11月3日再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还是说没有钱再等几天。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违法了劳动合同。(注:本人是四月二十几号来这个公司上班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纳税和交社保,公司只有几个员工,工资都是发现金,工资按月发 月底发上个月的工资如:4月30日发3月份的工资,本人离开公司时只有上班卡做记录,没有其它手续)

劳动纠纷 2018-10-02 1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工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通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后,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依照法律辞职后,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主张权益。没缴纳保险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投诉。你也可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缴社保,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若协商不妥则向单位所属的劳动保障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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