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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房子快到一个月了,签租房合同半年,因为工作原因需要换地方,所以需要终止协议。协议上有两种违约条款:1 因年付或半年付享受优惠,终止协议时需向甲方另交两个月的租金(正常价)作为违约金;2 因特殊情况终止协议,需要向甲方另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我的付款方式是付三押一,但租房时跟房主讲价,租金便宜了些,如果违约的话可以按第2种方式处理吗?

合同纠纷 2018-10-02 1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都可以的,房租部分的租金计算:合同生效后三年内,房屋的租金为 元/每年,自第四年开始每年租金递增4%,至合同终止为止。递增租金计算:假设前三年租金为a元,第四年租金=a*(1+4%),第5年租金=a*(1+4%)(1+4%)
    第六年租金=a(1+4%)(1+4%)(1+4%),……以此类推。
  •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期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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