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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属最近在**茶园公司因工死亡,在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时,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的含义产生分歧。本案有4个供养亲属,供养时间分别为53个月、120个月、142个月、和207个月。我们认为,各供养亲属在同时领取抚恤金时,前53个月因4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所以各供养亲属只能领取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25%。但53个月后,因第一个已失去供养条件,3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没有高出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则各应领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30%。但是茶园公司在计算抚恤金时,不分时段计算,从第一个月起,到第207个月止每个供养亲属自始至终只能领取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25%,使部分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受到损失。 现请答复,象以上情况的抚恤金该怎样计算国家有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应该怎样算才更合理。

保险纠纷 2018-10-03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此外,根据黑龙江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标准,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时提出。
    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以终止供养余命年计算,一次性计发20 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l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分两种情况:
    1、分月发放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 一次性享受,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支付至18周岁,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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