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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主干道直行(非机动车道),到一十字路口一辆桑塔纳要拐到主干道上撞到我的电瓶车,把我撞翻在地,当时他曾下车说拉我去医院看一下,可是我没站起来,浑身抽筋颤抖,他看我事情有点严重,就说是提一下车,却开车逃离 了,旁边的人看不过,替我报警,并打了120,到医院只是检查了一遍,人没什么事,就没住院,一共医疗费1380元,被撞电动车被拖走,现已找到找到肇事者,几次交警打电话但是肇事者拒不露面,并知他是报废车,他这是逃逸吗?他好像与交警很熟悉,我还听说他找了人,一直就这样拖着我该怎么办?已经一个多月了。

交通事故 2018-10-03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报废车还是会被扣留,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车主驾驶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对方违反交通违章规则,造成事故伤亡,使用报废车车主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进行赔偿。

  •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观点,原因有二:其一,这种说法回避了导致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的争论;其二,也表明了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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