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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一个集团公司下面的子公司)去年7月份甲公司给我交了社保,8月份就调到乙公司了,乙公司只从今年七月份开始才给我交社保,中间的一直都没有交。(乙公司是去年6月份从温州搬到上海来的)问题1:我去问现在的乙公司,公司说账户是才办下来的,以前的没办法给我补交,如果要补交必需把现在的退掉之后再在别的公司给我补交。请问是这样子的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呢?谢谢!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3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能。 严格的说,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取出的,但是条件非常苛刻。我给你列几条可以取出的条件,供你参考: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
    3、参保人出国定居;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另外农村户口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未建账户,不退款。??医疗保险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的余额,用完为止。 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
    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 社保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退款的,社保只能转移和交满15年后享受养老金或者停交,不能退款或提取。累计缴费年限最少15年,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越多。
    只有一种情况下是可以退款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的时候,偶尔会因为疏忽多交了几个月的社保,才可以申请退回的。
    以前的社保可以申请转移,社保转移需要你提供一些材料、原单位离职表、社保卡、社保记录本、身份证复印件2张、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转移就可以了。
    首先在以搜索上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周一至周五去社保局办理转移,在社保局社保关系办理窗口进行申请,提交材料,社保局工作人员回给你一张转移单,你在转移单上写上社保转入地,对方盖章就完成了。
    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0分钟左右即可完成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转入地不能随便填写,需要你下家单位进行接收的,如果地点对不上会没法续接。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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