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在一小区购买一套房子,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是在2012年3月28日电话通知可以收房,我也按约定期限去办理收房手续,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交三房一表和相关手续,我没有收房;我们约定几个业主去交涉,并递交(非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书面的拒收通知书,联名签字,经多次交涉后未果。于2012年6月28日开发商在我们多次要求下按合同约定以挂号信的形式给我们寄出“再次催收房通知书”,但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寄过,合同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相互传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市区送达时限为3天视为已送达。至此我是否能主张要求开发商按本次书面收房通知送达时间作为延期交房的赔偿期限,且按合同约定交房逾期超过30天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预定交房日期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其中这个已付房款存在争议,开发商主张为购房首付,我认为应为总房款(不含其他税费等),开发商已按总房款开具发票,在合同约定交房前,我已办理完购房按揭合同,并按月正常还贷。恳请专家老师给出处理建议。
合同纠纷
2018-10-03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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