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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3年12月购买的拆迁房,当时此房还没有2证,我们在中介签了购房合同,约定总价16.7万,税费由我承担,签字当日支付10W,房东把钥匙给我。待2证下来后,房东在一周内交给中介,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余款在过户完成后支付。07年1月,又签了补充协议,我再次支付3W,房屋余款3.7W在2证下来后再支付。我在04年拿到钥匙后,就入住至今,当初约定:“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缴款的0.3%,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还约定,如果房东不卖了要退还我13W已付款+13W赔偿款+6W装修费,如果我不买了,则13W已付款+房屋装修全部归房东现在房子的2证在09年9月办好了,但房东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我想问的是:1所签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房东不卖了,我能按照合同获得赔偿吗?3如果起诉,房东不配合的话,我还能否完成过户手续4约定的0.3%违约金,我能主张吗?

合同纠纷 2018-10-04 11: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 (1)只有房屋所有人才有处分的权利。具体到本案,房屋没过户,产权所有人以登记在产证上为准。所以,你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主张返还定金;
    (2)促成交易,中介才能按约定收取费用。没交易,中介收费系于法无据。故签订的中介协议也是无效的。收费执行上海标准:3万按8%-12%收。律师法规定:禁止律师给当事人作任何承诺,希谅解!有些地方你陈述不清,建议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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