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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女儿同住,我名下有平房一间,女儿名下没房产。 拆迁后分得楼房一套。 当时属于租住性质, 没有产权,是房管局的房子。 后女儿出钱, 取得房产。但房证写的是女儿的名字。 请问这个房产现在是否有我的份额? 谢谢

离婚 2018-10-05 1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采取过户赠与的方式,一种是采取过户买卖的方式。
      过户赠与的方式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过户买卖方式无需公证。两种方式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证登记费和房产过户手续费,登记费都是80元,手续费赠与方式按2元每平方计算,买卖方式按6元每平方计算。
    此外,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都要缴纳税款。
  • 房屋买卖可以获得产权,进行房屋买卖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 一般要看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厦门市建委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厦门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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