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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个人名义参加国土部门的出让土地招标,并成功竞得,我个人全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在办理出让合同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时,为便于建设开发,均以一房产开发公司名义办理。在没有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我已事实上进行了施工,并已建成部分商品房;由于与开发公司就挂靠费用等细节未达成一致,现开发公司要求我停工,并要收回土地使用权。

房产纠纷 2018-10-05 1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易时需要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划拨地的房屋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有两种征收方式:
    1、公有住房改制后的住房,第一次出售的,房本上有”优售“字样,按成交总价的1%征收;
    2、其它划拨地交易,按土地级别系数*建筑面积征收。
    土地级别系数在国土局有具体的分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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