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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友共同生活八年,并且生下了一儿一女。就是没领结婚证。这样算不算事实婚姻。有没有法律保护。

离婚 2018-10-06 0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处的“事实婚姻”以同居关系处理,不能和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相提并论。
    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类似陪嫁,可以视为债权债务来处理。现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据不足,当时是作为共同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给予2人的生活保障。现在这10万元可能已经用完,一般没有返还的理由。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把如果能把“陪嫁”和“彩礼”视为同类性质的概念的话,那么返还就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都没有领证结婚。因此,此处是一个突破点。
  • 事实婚姻并不以同居的年限来确定,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尤其关键的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成为事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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