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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2009年结的婚,我公公婆婆在1996年买了一套房子,是使用权的,当时房证上的名字是我老公的名字,结婚时这套房子就给了我俩结婚,但是我老公因为婚后2年得了结肠癌去世了,只是在去世时口头说房子留给我,我公公婆婆是山东人,户口都在那面,在那面他们还有一套房子和一间厂房,我的户口是在继承的这套房产那,我是大连本地户口,我想咨询一下,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分配,如果卖的话怎么分,如果租的话租金我还用分给公公婆婆吗?一旦打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呢?我现在可以直接过户到我名下吗?谢谢。

离婚 2018-10-06 1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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