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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买的房子当时只是付了首付,房产公司欠别人的钱,房屋被抵押到了别的公司,要求3年内还清余款,现在家庭困难,还不了余款,法院会不会查封现在的房子拿出去拍卖?能不能申请延期?

债权债务 2018-10-06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 按理法院查封房产后,你们是不可能买卖房产的,估计是法院和房产局之间在某个环节上有差错; 2只要你对房产的相关情况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对价(正常的市场价值),履行另了正常的程序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法律是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
    3、你可以申请法院推迟拍卖,弄清情况再说;本案较为复杂,有些信息还不清楚和充分,最好找当地律师来帮忙。

  •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 取得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子相关材料,现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买受人再支付全部价款后,凭转让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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