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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南京人,按照2011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支付,或者按照2011年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支付。

交通事故 2021-03-02 16: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综上可以看出,所谓的工伤并不一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也可以算作工伤进行有关的工伤保险赔偿。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赔偿,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此项慰抚金不宜过高,也不能过低。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 酒驾醉驾出现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双方事故责任,民事赔偿按责任比例承担;
    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涉及了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等内容。  

    2016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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