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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好,我在2009年到淄博开发区某私营企业工作。2010年单位要求我们几个承包本岗位,并签了承包合同,内容包含权力、义务、报酬等,其中规定我们要遵从厂里的作息规定,接受厂里管理。实际我们也是按厂里的作息时间,专职在这里工作,也享受厂里的各种福利,2011年还给我们交了意外伤害保险。今年3月我出了工伤,厂方用交的伤害保险报销部分药费,其他费用厂里不管,以签有承包合同为由,不承认我们是单位职工,这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18-10-07 09: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先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提醒注意:要是企业没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千万记得要在1年内去申请工伤。
    2、等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
    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能协商就双方协商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6、向法院进行起诉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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