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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三月份到一个民营公司做化验高级工程师。实为操作工。与该公司签了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每月20号前发工资。工资标准10000元。今年八月份包括五天调休共上了19天班,调休假期到8月19号结束。8月20号我给该公司的人事部门、主管人事的总裁助理以及总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同时给这三个人发去了辞职报告。同时从这天开始就未到该公司上班。当天主管人事的总裁助理给了个回复,说了解情况再说。过了几天又电话问过该公司的人事部门,当时该公司的人事部门电话说己告知领导,领导还没有回复给她。到9月25号以后该公司都没有答复。9月27号向该公司的人事部门询问为什么不发我8月份工资时,她说我是自动离职,拒发8月份工资。还把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20%他们说作为绩效奖也拒发。请问可以要回8月份工资和他们每月扣除的所谓绩效奖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7 1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公司可以说明不是克扣工资,是依法计算只是由于出勤、双方约下的绩效
    奖金方面的原因而减发工资的,则有关机构是不会处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认为公司确为克扣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不需要考虑太多,劳动仲裁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提交的资料是很简单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的基本资料(工商注册打印)
    3、劳动合同
    4、填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说明你认为克扣了工资的理由。
    这个你只需要说明,不需要举证的,是否克扣工资是应当由单位证明的。
  • 绩效工资属于奖金的一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合法制定的考核制度对劳动法发放绩效工资。如果没有考核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否则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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