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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诉讼案金额太小,自己又在外地,所以委托朋友代理,这么写可以吗~请大家给些参考 谢谢 内容如下: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08年取暖费已交纳,热力公司没有履行供暖义务.请求事项:热力公司履行正常供暖,并赔偿自08年11月5日起未供暖损失,以及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份供暖公司告知由于房屋自1997-2003年没有交纳供暖费,所以停止供暖,该房屋06年新过户,原业主交纳了04年05年取暖费,过户后06年07年08年均交纳,1.该费用热力公司应当04年05年找原业主所要.2.08年通知催要已过法律时效.3.08年取暖费已收取,应当正常供暖.证据:房产证,今2年暖气发票

诉讼 2018-10-07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  
    一、契税:  
    1、购买的房产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的契税是:房款的3%;  
    2、购买的房产不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的契税是:房款的
    1.5%;  
    3、在首套房的情况下,购买的房产不超过90平米的需要缴纳的契税是:房款的1%;  
    二、个人所得税:  
    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面积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2%;  
    3、面积不超过144平米(包含144)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1%。  
    三、营业税:  
    1、房产证未满五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
    5.5%;  
    2、房产证未满五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需要缴纳差价的
    5.5%;  
    3、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
    5.5%;  
    4、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缴纳。  
    四、土地增值税  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五、房屋交易手续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六、房屋产权登记费:
    80.00元。  
    七、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
    0.5%缴纳  非普通住宅交易时契税按房价5%缴纳,无论取得产权满不满五年,都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万分之十的印花税。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价
    1.9%交纳,其它不变。
  • 公司名下房产过户税费包括
    1、买方要支付的税费
    (1)印花税 销售价的
    0.5 ‰房地产交易所
    (2)契税销售价的
    1.5 %(普通住宅)房地产交易所销售价的 3 %(非普通住宅)
    (3)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 1 %(成本价购房)房地产交易所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 7 %(优惠价购房)视各区规定
    (4)其他政府各职能部门
    (5)相关费用评估费:某些地区要求评估后交税,费用不定评估公司其他:视各房管局规定
    2、卖方需要支付的税费
    (1)印花税销售价的
    0.5 ‰房地产交易所
    (2)营业税五年内出售 销售价的
    5.5 %房地产交易所五年后(含五年)出售普通住宅不收非普通住宅:销售差额的
    5.5 %
    (3)个人所得税五年内出售:销售价的1%或(销售价-合理费用)×20%房地产交易所
    (4)土地增值税五年内出售的非普通住宅:销售价的1%房地产交易所
    (5)其他视政府部门规定
    (6)相关费用其他:视各房管局规定
  •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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