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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加班迟到,如何扣除迟到时间,有额外的罚款是合理的吗?

劳动纠纷 2021-03-05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1、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是否扣除全勤奖金或其他金额,需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并且该制度应该由员工确认过。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如果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并且员工已经知晓确认,那么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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