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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权提出异议执行吗?执行必须中止吗?

案件执行 2021-03-10 10: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法律确实有规定,同时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受偿。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民事执行优先的前提是被告的责任财产处在民事执行法院的控制之下,比如相应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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