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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一个私人老板工作。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我现在想走,但是老板不发工资,理由是他曾经开过会说要提前一个月走。请问老板这个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哪一个?

劳动纠纷 2021-03-12 0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合同期内无故辞退,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工作了多长时间?可以考虑主张双倍工资
  • 打人肯定是违法的。你既然愿意在那里工作,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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