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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3年,工作11个月后,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21-03-14 2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受害人可以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协议自愿履行后,受害人索赔权利得以实现。协商不了的可进行民事诉讼,双方达成不了协议或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 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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